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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 医务科

阅读量: 4682

来源: 楚雄市人民医院

日期: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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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推进行风建设规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来本院拜访医务人员开展业务活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院严禁医药代表在未经登记预约备案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医院拜访医务人员严禁医务人员私自与医药代表接触。

 医药代表拜访医务人员业务活动包括:临床新药引进、推广和介绍;学术会议通知、合作和交流;药品规格、价格、供货渠道等变更的说明和相关备案文档提交;药品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的沟通、相关技术支持等;其他需要接待的内容。

第二章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

第三条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前应进行备案登记、预约。

第四条 医药代表应具有生产经营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代理机构法人授权的业务证明文件,明确在我院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医药代表提交楚雄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备案登记表》《楚雄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登记表》签章PDF扫码件及word电子版,以及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信息表、企业委托授权书企业证照复印件等材料扫描件(PDF版)发送到受理部门邮箱(地址:cxsrmyyyjk@126.com)进行备案预约登记,备案预约登记资料的扫描件原件于接待开始前交医院核验、存档。药剂科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进行登记,并审查资料,未填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的“医药代表备案号”不予备案。药剂科在每月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通过的医药代表。

第六条 未经通过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

第七条 医院开设医药代表接待日,在规定地点和时间集体接待医药代表。接待时间:每季度最后一周星期四14:30--17:00每家单位每次接待时间不超过30分钟。接待地点:门诊四楼大会议室(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地点则另行通知)接待过程将全程录像

第八条  接待原则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药学人员、临床科主任及其他医务人员参加纪检组人员全程监督,实行集体接待,填写《楚雄市人民医院接待医药代表记录表》。

第九条  接待原则上开展面对面拜访接待,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会议或医院同意的其他方式。严禁私下、私自接待。

第十条 医院内接待医药代表时要查验医药代表身份,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登记人员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医药代表应提供备案预约登记资料的原件交医院存档,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不予接待。

医院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在非规定时间、地点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将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纳入医药代表诚信管理。门诊部负责门(急)诊科室巡查,医务科(行风办)、护理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病区的巡查填写《楚雄市人民医院对来访医药代表管理巡查记录表将医药代表违规拜访医务人员情况纳入医院总值班日常巡查内容并在总值班日志登记巡查情况;对违规出现在诊疗场所且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通知安保人员及时驱离。

第十二条 后勤科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90天,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医药代表在我院的活动信息。

第十三条 在重点区域张贴标语、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大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

第十四条 纪检小组定期对预约接待、职能科室巡查等情况进行再监督,并及时反馈相关科室,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五条 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要及时上报,对查实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根据金额从严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经调查核实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规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诚信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记录医药代表违规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约谈企业负责人、停用产品、终止合同、列入黑名单等,列入黑名单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我院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市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三)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四)医院科室(部门)或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包括赠送有价证券、现金、购物卡、宴请、娱乐等商业贿赂行为牟取销售资格和销售量的情形

(五)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六)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七)损害医院或群众利益的;

(八)不在规定场所和工作时间联系业务的;

(九)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可抗力除外)

(十)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医务人员或其他医药代表的;

(十一)经法院或检察院认定,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1220起施行。


 

附件1-楚雄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2-楚雄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申请表.docx

附件3-楚雄市人民医院接待来访医药代表记录表.docx

附件4-楚雄市人民医院对来访医药代表管理巡查记录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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